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
(川建建发[2007]20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建设部《关于
开展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07]110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工程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在调查期内竣工的工程项目,由资质等级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填报。不属调查期内竣工的工程项目不能填报,第一次填报的项目应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止竣工的项目。
二、调查方式
按照建设部编制的《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要求,调查方式应先由企业书面上报,再进行网上填报。
(一)书面上报。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下载《调查表》,填写好《调查表》并经业主确认后,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经业主确认签章的《调查表》。
2、对已结算的项目,提供工程合同和经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书。
3、对仲裁机构或法院已判决的项目,提供判决书和合同。
4、对没有结算或法院判决的项目,但业主认可未支付金额并已经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项目,提供工程合同。
各市、州审核后,在《调查表》上签署意见,将《调查表》电传到省建设厅审定。
(二)网上填报。企业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通过原“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200X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按照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调查表》填报。
三、报送时间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为半年报。各企业应在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在网上集中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的组织督查工作,明确责任,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调查数据准确并按时上报。
(二)各地要把调查工作和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结合起来,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