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建设厅收讫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受理企业申请材料的办理程序、时限及审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四川省建设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决定规定(试行)》(川建发[2004]79号)执行。
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资料内容。申请人要求书面告知的,应当书面告知,告知通知书应加盖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省建设厅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长同意后,依法按规定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省建设厅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省建设厅网站或“四川省建设网”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建设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按建设部印制式样由建设厅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 省建设厅应加强对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