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在市(州)、县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的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先向市、州建设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园林绿化企业可直接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建设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核定二、三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
建设部《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 [2007]27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二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申请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
4、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5、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6、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初、中级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