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1999年11月8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税局、青岛市水利局 青财农[1999]92号发布)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水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缴纳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征收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省属以上企业由青岛市税务部门代征,其中电力、铁路由省直接征收(各市、区电力企业由青岛市税务部门代征)。
三、征收标准:
(一)对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具体计算办法按上一年销售收入全额除12个月,按月均衡入库。对于新建单位按当月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对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
(三)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四、分配比例:
各市(区)征收部分,按总额的20%上交市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