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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7日)暂停执行
*注:本篇法规第三条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计算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修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1999]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证我市防洪工程体系的修建维护和管理,我市于1997年以青政办发[1997]39号文转发了《山东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决定在我市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修建维护管理费)。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该费的依法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建维护管理费是依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征收的。最近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席会议上又作了明确规定。修建维护管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主要用于提高防洪工程体系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征收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除涝和抗灾能力,改变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因此,各级、各部门对这项工作要予以足够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地区的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保证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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