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川建发[2007]69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行业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领域,也是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点领域。为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7月3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就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行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将这次专项行动与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和措施、落实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认真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劳动、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县级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抽调专门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向省建设厅汇总报告本地区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
(一)对本辖区所有在建项目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筑工地是否存在非法用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以及恶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每一个工地都要查清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做到全面彻查,不留死角。
(二)围绕工作重点,采取有效形式,依法查处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排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用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责任,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采取禁入建筑市场的处罚。对排查中发现有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雇用童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通报有关部门坚决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