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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胶粉聚苯颗粒等外墙保温系统鉴定的有关要求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胶粉聚苯颗粒等外墙保温系统鉴定的有关要求
(川建科发[2007]2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最大限度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经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省内、外保温节能产品(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等外墙保温系统等)企业自愿向我厅申请系统鉴定作出如下规定,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胶粉聚苯颗粒等外墙保温系统鉴定的有关要求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胶粉聚苯颗粒等
外墙保温系统鉴定的有关要求

  除提供完整的鉴定资料外,我厅将组织专家到生产现场考核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2、生产设备必须较先进,搅拌设备应能保证产品质量,不使用落后、淘汰设备;
  3、生产技术工艺合理,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生产流程布局合理;
  4、配料环节生产计量准确,并有专人计量记录,禁止无计量生产;
  5、工厂应有确保生产正常运行的厂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车间应有工艺流程图,各生产工序应有岗位责任制度;具有有效期内的环评报告;
  6、质量关键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专业学历或通过相应的考试培训取证);
  7、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实验室和检测设备,如天平、搅拌机、压力机、恒温箱试验等设备;
  8、企业应提供所鉴定系统构造分明的“样板墙”;
  9、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10、提供有效期(一年)内包括产品标准涉及的全部项目(外购配套产品须在申请鉴定单位做抽样检测)的抽样检验报告(验原件);有效期内的耐侯性报告,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规定的资格;
  11、必须提供符合JG 149-2003,JG 158-2004所规定的如下项目的检测报告;(附后)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
  外墙外保温系统需提交检测参数

名称

检 测 参 数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膨胀

聚苯板

表观密度

导热系数

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

尺寸稳定性

压缩强度

燃烧性

胶粘剂

拉伸粘结强度

(与水泥砂浆)

原强度

耐水

拉伸粘结强度

(与膨胀聚苯板)

原强度

耐水

可操作时间

抹面胶浆

拉伸粘结强度

(与膨胀聚苯板)

原强度

耐水

耐冻融

柔韧性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可操作时间

外墙

外保温系统

吸水量

抗冲击强度

耐冻融

水蒸气湿流密度

不透水性

耐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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