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08年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9]2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提高我省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结合省厅制定的《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 “年检办法”)和《关于全省矿山企业实行交换图制度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1]93号),现就2008年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检查的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矿山企业(含基建矿)属于年度报告检查对象,其中列入省政府60号文件的拟关闭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中的整合矿山不纳入此次年度报告检查工作的范围。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年度报告检查工作,并具体负责市营以上矿山企业的年度报告检查工作。县级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年度报告检查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年度报告检查工作由其主要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
二、年度报告检查主要内容
年度报告检查内容主要有: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重点是“三率”考核和有无越层越界;图纸交换情况;依法纳费情况(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流转情况;地质环境保护情况等。
三、年度报告检查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的申报。矿山企业须向监督检查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所提交资料依据年检办法的要求提供,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上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2月底。
(二)年度报告检查工作的核查。各县(市、区)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期分批认真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率必须达到100%。市局要对各县(市、区)局的年度报告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可以采取抽检和各县(市、区)互检的方法,现场检查不得少于本辖区矿山企业总数的20%。
(三)年度报告检查结果的通报。监督检查机关应严格按照年度报告检查内容和审核标准,按时对矿山企业进行年度报告检查,做出合格和不合格的结论,并及时向采矿权人通报年度报告检查结果。年度报告检查合格的,由监督检查机关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年度报告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确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