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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环保重点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五)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协商,联合办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的部署,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核准和审批。

  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挂牌督办问题迟迟不能落实到位的,要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要定期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有关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工作,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法不依、违反规定颁发营业执照的,要严肃查处。

  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化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安全保障条件差,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涉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实施停产整治;要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

  电力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电力监管职能,一是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用落后淘汰工艺的企业,要责令供电企业实施断电;二是监督供电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按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六)严格总量减排责任追究。将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兑现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政府组织开展总量减排工作督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总量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行政效能监察,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总量减排任务、在总量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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