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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环保重点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

  (二)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对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未彻底解决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相关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区要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开展整治行动的有力武器。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

  (四)加大督查力度。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挂牌督办一批、上收一批环保监管权、向有关部门通报一批违法企业、行政监察部门处理一批环境违纪人员、媒体曝光一批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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