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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环保重点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二)对2005年以来挂牌督办问题和环保后督查问题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对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挂牌督办问题和后督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已完成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对还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责令限期完成,在限期整改期间,要实行限产限排;限期不能完成任务的,一律实施停产治理。因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措施未落实造成环境污染的,要追究督办责任人行政责任。对神定河污水处理厂,要尽快从国家挂牌督办企业名录中销案,责任单位要拿出具体整改方案,确保在年底前使污水处理能力达到75%。

  (三)集中整治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问题。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建立动态档案,对所有污染源要按规定规范和标识排污口,国控重点污染源要在2008年底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发挥减排监控作用,确保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畅通。对未建污染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不完善和不正常运行处理设施等导致超标排放的单位,依法查处到位。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停产整治直至关闭,对超过污染排放标准、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每个县(市、区)要在本年度重点做好2-3个重点企业整治工作,例如丹江的开泰激素有限公司、房县的光永水解物厂等,争取在年底前完成对这些原先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企业的治理,达标排放。

  对于没有实施减排的县(市、区)排污企业要从当年扣除减排量并纳入当年的减排考核指标。

  (四)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地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五)集中整治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按照环保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环明传〔2008〕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环境安全。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按照省检查组要求,加强对4个多氯联苯存放点周边区域的管理工作,禁止危险开发和建设经营活动,加快原存放多氯联苯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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