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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三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对于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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