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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中已有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属于企业高管层的内设财务总监等类似职位人员,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兼任或转任总会计师;不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在总会计师人选配备前,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七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人选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
  第九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企业领导人员基本素质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会计师、审计师任职资格或会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市政府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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