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8〕131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参照《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四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