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范围按省确定后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联合确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上述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六、积极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好《
就业促进法》,积极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努力扩大就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创业就业,继续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大政发 [2008] 53号)有关规定,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延长1年,截止2009年底。突出重点,加大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推动社保补贴、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等政策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七、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2009年内,对参加失业保险、坚持不裁减人员并安排职工进行3个月以上岗位培训的困难企业,培训结束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由普惠制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3至6个月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培训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