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努力稳定职工队伍。鼓励和引导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在一段时间内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工资浮动、转岗培训等措施共渡难关。对于经过多方努力仍需裁员的企业,除《
劳动合同法》明确的6类人员不得裁员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鼓励国有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2009年底前,市属国有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裁减人员应在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后方可实施。鼓励民营等其他各类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减或少裁减人员。因金融危机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确需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4种情形裁减人员的,必须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资金不落实以及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不能裁减人员。严禁用人单位大规模和违规裁减人员,侵害劳动者权益。
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近期暂不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1%;其他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标准由统筹地区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0.5%;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2009年内,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2009年内,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经认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应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009年内,企业补缴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