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民政厅:负责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方案,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倒塌民房重建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4)省交通厅:负责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调集人力和机械设备除雪铲冰,保障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畅通;指导国省道路沿线政府做好道路积雪的清除工作,保证道路正常通行;统计、报告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里程和公路、汽车站、服务区滞留人员数量。
(5)省经委: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期间全省煤炭的生产和调运;组织电力生产和供应,协调有关地方和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力抢修恢复,落实错避峰措施,实施有序供电;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融雪剂等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
(6)省商务厅:负责保证灾区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7)省卫生厅:负责做好医护人员和救灾工作准备,组织协调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救援。
(8)省公安厅:负责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路网的调度,对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采取限制车速、警车压速带道等多种措施,进行合理分流疏散;必要时,对省内高速公路交通实行限时封闭,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时,由省公安部门事先征求相邻省级公安部门意见,报公安部批准后实施;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施救;指导各地加强对国省干道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对车辆通行进行合理分流,维护正常交通秩序,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9)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落实到位。
(10)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积极争取和安排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做好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11)省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协助开展灾情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
(12)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保障城市供热、供水、供气、公交等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指导供水、供气等受损公共设施的抢修;动员各地组织力量打通城市主干道、立交桥等,尽快恢复城市交通;指导各市房地产部门组织开展危房鉴定;组织专家赴灾区提供技术服务,帮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后重建。
(13)省农委:负责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赴灾区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14)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水利工程及水利部门管理的相关供水设施的防冻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
(15)省林业厅:负责查核、评估林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林农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和林业技术人员赴灾区对林农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尽快恢复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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