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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通过网络或其它通讯渠道,按要求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报建筑节能检测的情况。
  第二十条 当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在进行建筑节能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时,应按委托方提供的有见证取样送检单(通知)明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时间、检测项目及检测结果等主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测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检测样墙的制作施工方案、试验过程中的检查情况和检测结果。应对系统的耐候性、拉伸粘结强度、抗冲性能分别作出分项检测评定,再作出检测结论。为便于使用,检测机构可依据系统的耐候性检测报告编制系统的耐候性检测结果汇总表,汇总表的编号必须与原检测报告一致,必须反映系统的耐候性、拉接粘接强度、抗冲性能检测结果和结论,检测人员签字及检测机构的证章齐全。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现场建筑节能进场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的验证和施工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暗示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建筑节能检测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具与工程建设项目不相符的建筑节能检测报告或虚假报告。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以及本规定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根据建设部令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三个月),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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