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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面砖饰面时,必须对耐候性试验后的饰面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测。耐候性试验后的饰面面砖粘结强度应满足《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中对饰面砖粘结强度的要求。
  第十二条 当高层建筑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宜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抗风压试验检测。抗风压试验所要求的施工方案、样墙制作及监督等均按第十一条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采用保温系统的复合墙体,应进行传热系数检测。当复合墙体的组成材料、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传热系数检测。
  第十四条 平屋盖的建筑屋面保温隔热系统,应进行屋面基层上复合的传热系数的检测。当屋面保温隔热系统的组成材料、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传热系数检测。
  第十五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节能要求的门、窗,应对门、窗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其检测的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第十六条 对采用粘贴法或锚固法进行建筑节能外保温施工的,应按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外保温施工粘接强度或锚固强度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第十七条 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在进行建筑节能检测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主体有严重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应及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建筑节能检测项目档案,并单独建立建筑节能检测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十九条 各市、州及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筑节能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检测工作的管理。各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测及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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