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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检测。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和村镇建筑可按相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进行建筑节能综合性能测评。

管理规定

  第五条 凡用于建筑工程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原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等均应提供建筑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并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有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节能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等,一律不准在工程中使用,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应由在四川省注册并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
  第六条 当建筑设计采用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应对其相关参数进行检测,并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以保证符合设计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的检测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规格产品、同一批次、同一工程原则进行检测。其抽样数量和检测项目按附件1进行抽样复检,抽样复检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第八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进行耐候性检测,以及配套的抗冲击性能、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检测。当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耐候性检测和相应的配套检测。
  第九条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测应由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外保温系统耐候性检测时,应同时对其组成材料的热工性能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条 进行外保温系统耐候性检测时,委托方应向检测机构提供确定的外保温系统施工方案,并在试验室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在试验基墙上制作检测样墙,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对检测样墙的制作进行监督。在制作检测样墙时,确需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时,委托方应向检测机构提供书面修改说明。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必须反映检测样墙的制作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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