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川建发[2007]8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促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规范建筑节能检测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及《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八月三日
附:
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关于建筑节能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检测及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综合检测》或《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的专项资质,并通过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的申报、评审和管理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