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工程担保机构备案推介制度的通知
(川建发[2007]9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和规范担保人市场,根据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07]9号)精神,我省将全面建立和实施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备案和推介制度,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建立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工程担保市场监管,规范担保人市场行为,促进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工程担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备案和推介
工程担保机构应是在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符合资金规模和人员结构要求,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选择一批有实力的专业担保机构推荐给市场。
(一)工程担保公司具备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与当地银行签订的企业融资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并取得银行一定额度的授信,或具备与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条件。
2、公司从事专业担保经营两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公司具备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能力和业务风险控制管理能力,具有成熟的工程担保业务操作模式并建立完善的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具有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相关工作经验。
(二)工程担保公司备案资料
1、工程担保机构备案表(见附件)。
2、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
3、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