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督察员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川建发[2004]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根据《
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督察办)设在四川省建设厅规划处,负责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督察员,指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委托,驻扎在指定城市,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城市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从事各种规划和建设活动的督察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督察员的选派
第五条 担任城市规划督察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城市规划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城市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情况,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10年以上或具备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在以往的工作经历中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根据以上遴选条件,由市、州政府建设、人事部门推荐人选,经省建设厅、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差额确定城市规划督察员候选人。
第七条 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对城市规划督察员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人选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发给四川省城市规划督察员证书。
第八条 省建设厅对选定的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短期培训,并根据各自不同特点,确定派驻城市。
第三章 城市规划督察员的管理
第九条 城市规划督察员任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