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以下简称《工程验收审批表》,附件四、五),《上海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竣工验收意见书》),由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技防、物防平面布局图》;

  (二)安全防范设施中每个摄像机摄取的音像资料(应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光盘上应粘贴标签,并注明XX区XX银行XX网点),并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电子文件的名称均以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命名;

  2、音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应有字符显示,字符显示的内容应包括日期、时间,以及摄像机安装位置的中文名称;

  3、音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均应有模拟工作人员,以及顾客走动和办理业务时的图像;

  4、音像资料中现金柜台画面应具有语音回放功能,且声音清晰可辩,并与视频同步;

  5、音像资料中24小时自助银行、穿墙式ATM机画面应包括夜间图像。

  金库验收还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上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人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附件六)。

  第十五条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附件七),并说明理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