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填写《上海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或《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方案评审意见书》)和《建设方案审批表》,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通过专家组论证和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施工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三)第六条中规定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需采用Word文档等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
第九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施工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附件二)。
第十条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通过专家组论证和审查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附件三),并说明理由。
对未予批准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申请人经修改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方案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正式设计方案;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初验报告、检测报告;
(三)《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