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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


  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建立由各级治安管理部门的内保、技防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具有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组应当由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三章 方案审批

  第五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

  第六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审批表》,附件一),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二级(含)以上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以下简称《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第七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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