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西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海西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福州市“海西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西书报亭”(以下简称“书报亭”)的管理,规范书报亭建设、经营行为,促进我市报刊零售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邮政局负责书报亭的统一建设与经营管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协调书报亭的选址定点及书报亭周边市容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书报亭销售的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书报亭由福州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建设,并对全市书报亭经营管理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名称标识、统一经营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货源、统一配送、统一调剂。原有不符合规范的邮政报刊亭由市邮政局负责妥善清理。
第四条 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建设报刊亭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时,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书报亭以销售党报党刊、合法报刊为主营业务,同时提供公益性服务和便民服务。书报亭主要经营范围包括:
(一)销售邮政报刊零售公司配送的党报党刊、合法报刊;
(二)代售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代办个人订阅报刊;
(三)代售电信充值卡、移动充值卡、福州交通地图;
(四)代售即开型福州福利彩票;
(五)发布宣传部门核准的公益性广告和政务信息。
书报亭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由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统一办理。
第六条 书报亭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销售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