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认定的通知
(渝建〔2009〕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工程勘察单位,有关单位:
为在全市推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5号令)及市建委《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建设开发单位、工程勘察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认定条件
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工程勘察或岩土施工或土建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认定要求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认定。
四、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认定申报表及其电子件(详附件);
2、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3、已签订的2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变更单位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4、3项及以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5、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
(二)装订要求
申报表及附件(含封面、目录)一律采用a4幅面,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页码,个人证明材料含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劳动合同(解聘证明和聘用合同)、职业道德证明等内容。
五、申报时间及受理地点
(一)申报时间:2009年2月23日至3月2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受理地点:市建委政务办理大厅8号窗口(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建委办公大楼4楼)。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由申请人的所在单位统一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须补证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与认定:市建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建委颁发《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证》及“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认定审查意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