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政办字〔2009〕33号 2009年2月20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同时也存在机构不健全、预案不完善、重要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为使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根据自治区统一要求和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2008年6月,我市成立了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08年9月正式批准成立呼伦贝尔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对应关系抓紧建立和完善应急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各旗市区同时要抓紧完善基层乡镇(苏木)相应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二、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自2006年以来,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内容覆盖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各个方面。随着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应急预案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实际的问题逐步显现,在应对大范围自然灾害方面的联动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全面修订已势在必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安排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四季度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以下要求抓紧修订和完善。
(一)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各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是整个应急预案体系的纲领性预案,也是制定各类单项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标准。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重点:一是对应急机构及职责的修订,主要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救援队伍等内容;二是对工作要求的修订,主要包括预测与预警、预案启动与终止等内容;三是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修订,主要包括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保障体系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划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