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聘用特色产业农民技术员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聘用特色产业农民技术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聘用特色产业农民技术员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科技服务水平,加强科技对特色产业规模发展的支撑力度,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对聘用特色产业农民技术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的范围和聘期
在全市符合标准的特色产业村,每村聘用1名特色产业农民技术员,聘用期为2年。
二、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服务意识较强,能积极为村民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在农村生产经营中能起示范带动作用,获得群众认可。
(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能够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撰写技术性总结;具备接受新知识的能力,有一定的讲述能力。
(三)具有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市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推广专业技术的能力。
(四)地区防疫员、护林员经考评合格后可直接聘为本行业特色产业技术员,负责本行业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选聘程序
(一)个人申报。本人根据专业技能和业绩,对照聘用条件,向乡(镇)农业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和材料(如毕业证书、技术总结、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
(二)乡镇推荐。乡(镇)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实际能力、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等进行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将材料报县(区)农发局。
(三)评审。县(区)农发局或人事局组织评审委员召开评委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上报市农委和人事局。
(四)审批。经市农委及人事局批准并对特色产业农民技术员备案后,由县(区)农发局向聘用的特色产业农民技术员发放聘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