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免税)凭证到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办理土地、房产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对审核发现需要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对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计税标准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应纳税额或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价格和标准,确定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定信息比对程序,定期比对相关信息。
比对契税征收台账与房地产信息数据库中的土地税源是否相符;比对已纳税款的土地宗数与已办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宗数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建立未缴契税的土地信息台账,通知纳税人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项目基本信息与房地产信息数据库中的土地信息是否相符;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收入信息与房地产信息数据库中的收入信息是否相符;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施工单位基本信息与“一户式”数据库中有关建筑安装企业基本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附表6),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比对建筑安装企业申报的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与“一户式”数据库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是否相符;比对建筑安装企业申报的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与房地产信息数据库中土地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登记《建安企业信息比对异常情况表》(附表7),转税收管理员处理。
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设定其他比对方式。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职责范围内相关税收的日常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产的,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法定税率、预征率、应纳税所得率计算征收或预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并应及时指导、督促纳税人按时申报纳税。房地产项目竣工完成销售或符合清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进行税款清算。
对建筑环节税收,应掌握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工程价款结算情况,计算征收税款,对已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应在竣工后1个月内办理项目税收检查结算事项。
对转让或购买住房的,要严格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属二手房的,认真审查原购房时间、购房价格、税款缴纳情况等,严格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征收税款时,相关各税必须执行
统一的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