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地产交易环节应提供房地产交易合同,属存量房交易的还应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发票原件、上手契税完(免)税证明等资料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
(四) 房地产保有环节应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资料申报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减免税条件,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资料;属于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如实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上述有关证件、资料,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项目竣工后,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
期限内以项目为单位办理清算手续,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税款书面申请、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税款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销)售房屋必须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销售不动产发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验预(销)售许可证后,可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税务机关领购《统一收款收据》、《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并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管理、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审核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应在5日内审核办理。
主管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登记《纳税人基本情况信息表》(附表1)并将登记信息及时传递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基本信息存至“一户式”存储数据库。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填写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纳税审核。从房地产信息数据库中调出该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审核其计税依据、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减免规定,是否按时申报以及其他环节税收是否缴纳等。
审核无误后,开据完税凭证征收税款,符合减免规定的,转入税收减免办理程序,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开据减免税证明;符合发票开据条件的同时开据相关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