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了解掌握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取得方式、面积、成交价格、土地所在地等信息,加强土地转移环节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征收管理并查验上手契税完税情况;
(二)及时了解项目立项许可、规划情况、建筑方式、开工时间、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加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税收征收管理;
(三)及时了解房地产预(销)售时间、面积、金额,加强销售环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税收征收管理;
(四)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等;
(五)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六)定期不定期深入企业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解决有关问题,督促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综合利用项目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征管;
(八)将房地产税收信息传递其他税收职能部门,加强房地产保有等环节的税收管理。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除外)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按规定向土地及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或税务登记手续,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涉税资料。
第九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取得应税收入时,必须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办理纳税申报:
(一) 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应提供土地批文、出让、转让(销售)合同等资料申报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印花税等;
(二) 房地产开发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预算报税务机关并按月报送预付工程款情况,按进度申报自建(代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取得预售收入后,按月申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承包合同等资料,按工程进度如实申报建安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