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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发挥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协调领导组的作用,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从相关部门取得房地产各个环节的涉税信息,即:从发改委获取许可立项的项目名称、计划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等信息;从国土部门获取土地出让、转让项目资料,掌握土地出让、转让的承受人及转让人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丘号、交易面积、交易价格等信息;从规划部门获取土地规划用途、项目规划设计、容积率等信息;从建设部门获取工程预(决)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放以及施工许可、施工单位、承包合同或协议等信息;从房管(交易)部门获取房产交易合同和房产权属转移信息,掌握房产名称、幢号、门牌号、建筑时间、位置、房产交易面积、交易方式、历史交易价格、本次交易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交易双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土地丘号或房产所在小区名称、幢号和门牌号的组合为主要索引进行存储,建立包括基本信息、交易信息和税收信息的房地产信息数据库。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契税等有关税收的完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并告知纳税人持完税(免税)凭证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大信息化在房地产税收管理中的应用,将辖区内企业涉税信息集中存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信息“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以下简称“一户式”存储数据库),为属地税务机关加强以项目为核算单位的房地产税收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每户企业信息应以纳税人识别码为主要索引进行存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税源信息、项目税源分析指标和企业纳税信息(附表1-5)。
  第七条 房地产税收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运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对纳税人从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立项到房地产保有各环节的涉税信息进行采集、比对、传递,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房地产开发及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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