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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7〕16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境内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及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三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把手,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实现房地产税收的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或办税服务厅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统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实行“一窗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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