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逐步建立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认真落实《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力度。
六、整合监督资源,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2.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3. 要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对重大行政败诉案件要追究责任。
24. 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建立重大案件听证质证、专业性较强案件咨询论证、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和案件回访、考核评比及责任追究等制度。2010年以前,各级政府要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配齐配强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25. 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
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与和解制度。
26. 进一步加强专门机关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执行监督决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