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评定后,交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定,评定为A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名单要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如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按照D类管理;如已达到A、B、C类评定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后,在下一个评定期正式评定等级之前可暂按C类管理。对出口与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大(如出口敏感产品及从敏感货源地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各级国家税务局在评定分类管理等级和日常管理时应从严掌握。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或申请提高分类等级的工作从每年1月上旬开始至1月底结束。
十四、退税部门应对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实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征退税衔接。征管部门应定期将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告知退税部门,对涉及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以及纳税评估存在重大疑点或异常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退税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稽查部门对出口企业及出口供货企业进行立案检查的,应及时通知征退税部门,并在结案后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征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工作,要从出口及退税增长率、购货来源、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单价、报关口岸、出口退税率、换汇成本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并及时对疑点进行核实。
退税部门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以及征管、稽查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情况,评定和及时调整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等级,出口企业明显不符合已评定的管理等级的,应立即降低其相应的分类管理等级。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及调整情况通知征管部门。
附件: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
申请企业:(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万美元
出口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海关编码 | | 企业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
生产经营地址 | | 退(免)税认定时间 | |
财务负责人 | | 首笔出口日期 | |
纳税信用等级 | | 上年应退(免)税额 | |
上年增值税税负 (生产企业填) | | 上年应退(免)税出口额 | |
上年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外贸企业填) | | 上年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比例(外贸企业填) | |
是否存在拖欠税款问题 | | 是否发生过涉税违法问题(发生问题时间) | |
企业申请分类管理等级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主管征税部门意见: | 县(区)级退税部门意见: 经考核,评定该企业分类管理等级 | 地级市退税部门意见: 经考核,评定该企业分类管理等级 |
| 为 类。 | 为 类。 |
(公章) | (公章) | (公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 经办人: 负责人: | 经办人: 负责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