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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财政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财政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财金〔2003〕1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财政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属设区市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设区市财政部门未能按时履行还款或担保责任,导致省财政被财政部扣款的,省财政将按同口径对设区市财政部门进行扣款。
  二、属设区市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的项目,省财政厅在接到财政部拟扣款项目和金额的文件后,将会传真到相关设区市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内容核对完毕,并传真上报省财政厅金融处(传真:0591-7097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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