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担任企业股份制改制、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组建集团公司、重点工程基建审价项目负责人并签署业务报告,
六、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和二级、三级复核人员坚持准则、规范执业,所经办的审计、评估、基建审价等业务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绩显著。
七、直接参与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关政府或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第四章 评审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工作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领导下,由省会计职改办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评审工作由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委库随机抽取产生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评审委员库的组建及委员抽取办法,按照省人事厅《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闽人发[2002]115号)执行。
第十二条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上一年度的评审会,申报人员应在当年11月份将评审材料报送至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会计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在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报送的材料及格式要求:
1、设区市或省直有关厅(局、公司)职改办的委托评审函1份。
2、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证书等原件并各复印1份,复印件须经主管(推荐)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
3、单位(公司)简介(附件1)1份。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必须用正式表进行填写,如用打印粘贴的,在粘贴交接处加盖本单位公章。
5、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原件,另附复印件(要求有杂志封面、目录和封底)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