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闽财会[2004]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一篇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字数在1500字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含审计师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一项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提前时间不超过2年),具备下列条件二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设区市以上财政、人事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先进财政工作者或荣获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