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会[2005]5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7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二条意见,请一并执行。
1、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核准该代理记账机构名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2、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辖区(含所属的县、市、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