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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定重庆中路369号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定重庆中路369号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09]38号 2009年2月18日)


青岛元顺物业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我们对青岛元顺物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重庆中路369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成本进行了审核,并对有关价格事宜进行了核定,审核意见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79144.91平方米,其中标准层住宅61478.03平方米,物业、居委会和活动中心694.4平方米,储藏室2377.55平方米,地下人防停车场6838.22平方米,商业用房6715.71平方米,管道夹层1041平方米。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为56213.03平方米。
  二、核定该建设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3998元(该基准价格不含地下人防停车场建安工程造价)。
  三、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确定为:
  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1-3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266元,4-6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256元,7层以上每建筑平方米加收247元。
  四、青岛元顺物业有限公司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五、青岛元顺物业有限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并应遵守对阁楼、管道夹层和储藏室销售问题的承诺,阁楼售价(按水平投影面积计)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管道夹层售价(按水平投影面积计)不得超过每平方米800元,储藏室售价不得超过每建筑平方米3500元。未经批准,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9年2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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