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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认为申请人的设置申请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重要景观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所用时间不计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内容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属于占用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广告业主或经营者,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鼓励设置电子显示屏(牌)、霓虹灯、景观灯等高科技景观广告组群,限制设置张贴式广告,严禁设置立柱式广告。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健康、合法,书写规范;

  (二)设计艺术美观,制作精美牢固,外形整洁统一,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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