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9〕3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经2009年2月10日(2009年第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四日
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介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牌、布幅、标牌、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飞行器、特殊类载体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统一受理,负责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专门意见,负责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实施。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并对户外广告的布点实施审批。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登记和监管及户外商业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