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本单位的办税公开项目。基层地税部门(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等)要重点选择纳税人关注的税收政策、个体税负、收费项目以及其权利义务、办税程序、办税时限等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密切相关的方面进行公开。
四、公开形式
按照合法、有效、便捷的原则,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实施办税公开。省市局以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行风热线、新闻发布会、通报会、专家咨询会为主,县(市、区)、分局以政务公示栏、办税手册(指南、示意图)、宣传手册(单)、电子显示装置为主;同时,辅以文告、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县(市、区)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的主阵地作用,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固定专栏或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布应须公开事项。根据实际条件和纳税人的合理要求,还可以采取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办税公开形式。
五、公开程序
根据《意见》的要求,办税公开程序如下:
(一)基本程序
重要的、非定期的公开事项发生、发现、变更的,事项相关管理部门须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应公开事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制作公开事项文本,提出公开形式的意见;经初审后,提交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并报征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简化程序
一般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事项,可经办税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公开事项管理部门审核后,交本局机关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按照前款时限公布,或由公开事项管理部门提交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前款时限通过其他形式公布,并报征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公开期限
办税公开事项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以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中规定的为准;各地完善补充的公开事项根据实际拟定公开期限,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确定;对临时性税收政策以执行期为公开期限。
七、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办税公开评议活动。建立由特邀监察员(税收执法监督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办税公开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办税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制度等进行评议。对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八、考核方式
将办税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湖北省地税系统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内容,按照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市、区)局、县(市、区)局对分局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先、文明创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