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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地税发〔2007〕90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规范办税公开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做到办税公开与纳税服务两者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全省地税系统的纳税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有利监督”的基本原则,促进依法治税,扩大民主监督,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推进办税公开的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巩固和扩大办税公开成果,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和办税效率,增强执政为民的服务和责任意识,保障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改善和融洽征纳关系,降低税收成木,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二、组织领导
  省局决定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王文童任组长,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肖厚雄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征管处、法规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社保处、票证管理处、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市、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要相应成立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确保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办税公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地税征管部门负责办税公开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法规、税政等管理部门及基层管理分局、稽查局,包括办税服务厅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密切配合、相互促进。
  三、公开事项
  办税公开是地税机关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的内在要求,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细化、规范和深化,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巩固己有政务公开工作成果基础上,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公开,同时,将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和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有关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事项,作为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及纳税人公开。主要内容包括14大类55项,具体事项见附件《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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