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费源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费源管理部门应将费源分析、费源评估作为费源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本区域内的费源状况,按月进行分析、按半年进行分经济、政策、征管三个层面原因的综合分析,并采取质量评估、结构评估、时效评估等方法,建立预警机制。
第二十四条 费源质量评估。是指以计算机为依托,对上年度本区域的缴费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逐月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估。
费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费源进行分析,适时写出分析报告。
基层费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要针对管户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作出评估报告,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费源结构评估。是指按季对本区域分险种费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各级费源主管部门对费源结构的评估,主要对各费种之间的参保人数、工资总额,计费费率、计费基数及欠费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看是否出现畸型现象,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征收情况评估。是指对缴费单位申报数额与实缴数额进行比对,发现异常情况,督导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保费费源管理与税源管理同步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费源管理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费源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终了后,对下级费源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费源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费费源年度清核情况报告、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相关资料、数据仓库系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