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重点费源户是指缴费人的年度缴费额、欠费额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需要重点监控的费源户。一般分为重点正常缴费户和重点欠费户。
重点费源管理。按照缴费人的缴费额和欠费额的大小进行层级管理。
对重点缴费户的管理。省局对武汉市年缴费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他市(州)年缴费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进行监控;市(州)局对年缴费额在3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进行监控;县(市、区)局对年缴费额在5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进行监控。
对重点欠费户的管理。省局对武汉市累计欠费500万元以上、其他市(州)累计欠费10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进行监控;市(州)局对累计欠费5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进行监控;县(市、区)局对累计欠费1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费源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扩大费源总量。
第四章 费源清核
第十九条 费源清核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率、缴费额、欠费额等方面的信息数据与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年度社会保险费核定数进行比对,甄别、筛选、归类的一种管理活动,是费源信息的基本来源,是费源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费源清核一般采取费源册籍、日常检查的方法进行。
费源册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一季度,由税收管理员根据参保单位的相关资料,填写《社会保险费费源册籍表》。
日常检查。税收管理员在进行税收日常管理与检查等管理活动中,要对管户费源册籍资料进行核对,确保费源册籍的真实、完整。
第五章 资料档案及数据库的建立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强化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料的采集、录入、整理、比对等,建立社会保险费数据库,并及时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完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料分为纸介质资料和电介质资料两种。
纸介质资料包括分户档案和综合档案。分户档案:《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社会保险费欠费确认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分户登记表》、《社会保险费费源册籍表》、《社会保险费征收台帐》、《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监控表》、《社会保险费检查表》等。综合档案:《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汇总表》、《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分类汇总表》、《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月报表》、《社会保险费基本情况年报表》、《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年(月)分析报告》等。
电介质资料是将纸介质资料录入湖北省地方税务征管系统(ETAX)、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数据仓库系统、重点税源监控分析软件(TRAS)等,形成的电介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