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当期费源是指参保单位和个人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了缴费关系的缴费人,当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表现为社保经办机构当期核定数,包括申报核定数与直接核定数。
第十三条 欠费费源是指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了缴费关系的缴费人,在本年度以前经劳动部门核定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按欠费的时间可分为移交前欠费和移交后欠费。移交前欠费是指劳动部门移交时的欠费;移交后欠费是指由地税部门征收所产生的欠费。按欠费性质可分为可收性欠费和死欠。
按照欠费形成的原因,分别进行控管。对移交前欠费,地税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共同清核,对清核无争议的欠费种类,分别建立欠费台账;对有争议的欠费由缴费人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重新核实;对清核的死欠与社保经办机构一道共同报请当地政府审批挂账。
对移交后欠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缴费人的欠费进行结转、清核。一般在一个缴费年度终了后,由税收管理员对缴费人进行缴费结算;填写结算表(或对账表),报同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批后,分险种登记欠费台账,与数据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
对可收性欠费,按照省局规定制定清欠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一次性费源是指缴费单位因破产、改制或新参保补缴的“门槛费”等特殊原因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形成的费源。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主管部门要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建立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即将纳入破产、改制和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缴费单位,调查进入年度破产、改制程序的单位情况,掌握这些单位与费源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正常费源户是指生产经营正常,工资正常发放,且能按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
第十六条 非正常费源户是指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不能正常发放工资,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非正常费源户可列为:“三无企业”,指无办公地址、无工作人员、无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停产企业,指完全关闭停产的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指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暂无缴费能力企业,指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发放工资的企业。
非正常费源户的认定按程序报批审核,不作为当年度征缴率的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