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费源管理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为基础的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同的信息化、专业化管理的职责体系。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所属的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是费源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税收管理员是费源管理员。
第七条 省局主要负责制定、推行费源管理办法,在宏观上负责费源总量、费收负担的分析、评估;对下级费源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总结推广基层费源管理经验并进行调查研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费源的基本概况,收入情况,发展趋势,以便领导及有关部门作出科学的决策;负责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分费种评估指标体系、分析方法和缴费评估预警机制;定期对下级费源管理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第八条 市州局主要负责制定、推行费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下级费源管理进行业务指导与协调,总结推广基层费源管理经验;落实上级费源管理工作任务,定期对本级监控费源的分布、结构情况、发展趋势、总体费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建立本级费源数据库,做好重点费源监控表的汇总、分析工作,按时上报费源有关数据;负责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对下级费源管理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第九条 县(市)区局和直属局费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落实上级费源管理工作任务,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费源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费源的分析监控;组织税收管理员开展以费源册籍、费源评估为主要内容的费源管理工作;负责与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负责本级费源信息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存储和上报工作;定期对税收管理员的费源管理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辖区内的缴费户籍管理;开展费源调查、分析、评估;负责费源册籍等相关费源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传递或相关费源信息录入工作,负责填写《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
第三章 费源的分类及管理
第十一条 费源的分类是做好费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根据费源存在的形态和特征,可将费源划分为当期费源、欠费费源、一次性费源等三类,按正常费源户、非正常费源户、重点费源户、灵活就业人员费源户实行分类管理。